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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靜

敵國不包含中國大陸(下) ☆作者:張靜

 

寃案很多是因為沒有律師在場 

過去冤案很多,就是因為沒有律師在場。檢調看到律師在場,他敢不敢動手?基本上不敢的。台灣目前還有一個很進步的制度,也施行了有二十年左右,就是在偵查中、在地檢署、警察局、調查局,被告在做筆錄的時候,都要全程的錄音、必要的時候還要錄影。錄音的好處是什麼?就是萬一被刑求的時候,錄影、錄音可以有證據。過去沒有錄音、錄影,被告說我被刑求!我被刑求!法官根本不理你,為什麼?被告哪裡拿得出證據證明被刑求?可是,現在有了錄影、錄音,被刑求很容易就被證明。最近一段時間,有一個楊大智檢察官,他在偵查庭中謾罵偵查中的被告、證人,錄影曝光後,社會大眾都覺得檢察官怎麼可以這樣子搞。可是,要知道當年沒有錄音、錄影的時候,檢調人員、警察人員要怎麼搞,真的是隨他怎麼搞。像王迎先命案,王迎先怎麼把他弄死的?還是他自己真的受不了刑求?正好路過秀朗橋就跳下去了?天曉得。像王迎先命案就有人傳說其實他們早就把他打死了,丟到秀朗橋下說是他自己跳下去自殺的;也有人說是自殺。後來,這些刑求的警察都被判了刑,這是因為他自殺了,他今天不自殺的話,他跑到檢察官、跑到法官面前說:我被刑求!過去法官和檢察官通通都不會理他的,因為沒有證據。 

台灣其實要走向一個民主法治,要走向一個對於任何人都要保障他的刑事人權。我們今天不管他是好人、壞人,憑良心講,有很多人說壞人為什麼要保護他?問題是如果沒有做犯罪行為,你不能夠因為你認為他是壞人就可以判他的罪。過去常常有一種情形,這個被告已經有五次竊盜前科,一旦這個地方又發生了竊盜,警察一定去找他,因為他已經前科累累。問題是他即使今天有五次竊盜前科,第六次不是他做的就不是他做的,除非有證據能證明是他做的,不能因為說前面五次都是你,所以第六次一定還是你,不會假的!不能這樣推論說因為前面幾次都是你,所以這一次一定也是你。過去常常有這種推論的情形來判一個被告的罪,現在大家慢慢知道什麼叫無罪推定原則,法官也比較遵守無罪推定原則,不能用前科來論罪,前科能夠作為什麼用途?前科可以用來作為當最後認定有罪時,可以把刑度加重,以防你成為累犯。就像酒駕一樣,第一次給你易科罰金,等到第四次、第五次酒駕,可能就關你一年了!所以前科只能用在量刑的部份,去考量你的刑度高低,不能當成認定有罪、無罪的依據。

人民大部分都不懂,為什麼不管是偵查中、審判中都要請律師來協助的道理就在這邊。對一個完全不懂法律的人,他要面對的是被檢察官起訴,檢察官是一個對法律有相當充分知識的人,被告怎麼樣能夠跟檢察官抗衡,在訴訟中爭取自己最大的訴訟權益,要靠誰?就是要靠律師。所以打官司的時候,律師和檢察官是站在對立的立場,檢察官基於國家的利益、公共利益起訴一個被告,辯護人為了被告的利益辯護。當然,辯護的方向有可能是希望判輕,也可能是根本不承認自己有罪。比方說,我們一開始提到不在場證明,那辯護律師就會幫被告去主張有不在場證明,去傳相關的證人來問,或者提相關的資料來證明檢察官所說的,都來自於檢調、調查局或者是警察局提供蒐證來的。

例如說:被告在某時某地方殺了某人,或者是搶了某人的東西。

被告說:我那天晚上不在,怎麼會是我呢?

怎麼樣證明你不在現場?很多老百姓不知道怎麼舉證,律師會幫被告舉證:被告那天在張三家打麻將,另外三個人可以幫他證明他在打麻將,現場跟打麻將的地方相差五十公里、一百公里,怎麼可能在那個時間點。這就是不在場證明。 

針對敵國才有外患罪 

我們最後要提到的是,國民黨、新黨有人主張要把國家安全法廢除這一件事情。國家安全法是在民國七十六年,當時政府為了解嚴而立的。過去是戒嚴時期,有戒嚴法,所以不需要國家安全法;一旦解嚴了以後,就需要一個國家安全法來繼續針對國家安全來保護。當然,刑法上也有內亂外患罪的規範,內亂罪不牽涉到對岸;那外患罪,我們的刑法的規範是針對敵國和外國才有外患罪。可是幾十年來在一中原則之下,我們就不把對岸當成是外國,甚至也不把他當成是敵國,因為只要有那個「國」字出現,就變成違反一中原則。兩岸目前都是主張一中原則,也就是一個中國。按照九二共識是一中各表也好,反正對岸把我們台灣當成是他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的一部分,我們也把中國大陸當成是我們領域的一部分,所以就會發現我們沒有辦法把中國大陸當成敵國,更不能當成外國,所以刑法上的外患罪就用不上。用不上要用什麼罪?就回到國家安全法5-1的罪: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者社會安定,違反第二條之規定者,處五年以下之徒刑。這個罪並沒有非常重,比起外患罪是輕很多,那是違反第二條之一:人民不得為外國或大陸地區的各種機構、機關、團體包括共產黨,來為這些機關試探、收集、交付或者傳遞,屬於公務上應秘密的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或者幫他發展組織。如果有這種情形就會違反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一,違反者要負第五條之一的刑事責任,處五年以下徒刑。所以這一次我們看王炳忠的案子,檢調單位就是依國家安全法來辦他。我們看到的訊息是說,像好比說大陸發展組織、還是有給了些什麼東西,因為基於偵查不公開,我們對這一方面的訊息知道不多。 

敵國不包含中國大陸 

從法務部或檢察官發布的訊息來講,所看到得知的,大概就是指控他發展組織,還有去找了台灣的人準備做大陸的文件,把台灣的文件透過誰傳過去。我們常常會有這種軍中發展匪諜一樣的規範、組織、人員,透過金錢、美色等等去獲得大陸所需要的情報,這些就會構成國家安全法的罪,所以,國民黨的立委就主張國家安全法根本就應該廢除。我的觀點是如果國外犯罪不把中國大陸納進,因為現在的敵國和外國不包含中國大陸,除非把它納進去,否則不應該廢除國家安全法,因為你廢掉的話,會變成完全沒有刑事制裁,對於匪諜這方面就會變成完全沒有刑法可以處理,對我們的國家安全會有問題。所以除非去修改刑法的外患罪納入兩岸的情形,否則不能夠片面就把國家安全法廢掉,這樣會有問題的。 

我們今天的解說就到這邊,我們下次再回過頭來談司法改革。今天所談的,其實未來針對三票一書有任何的修正,或者搜索的程序有任何的改變,其實也是一個司法改革的契機,就像當年的王迎先命案造成偵查中辯護人制度的產生、這幾年洪仲丘命案造成軍事審判的廢除。所以常常我們把一個個案當成通案來看的時候,整個案子就會促成刑事訴訟法的修正,就會促成刑事司法的改革。我相信將來透過個案的改革永遠會存在的,謝謝各位。

 

(本篇完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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