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靜

官官相護何時了? ☆作者:張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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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16

這些年來,基層員警把人民當敵人、當仇人,經常違法濫權盤查、臨檢、搜索、扣押、逮捕、拘留,假借妨害公務之名,把人民以現行犯移送法辦,然而,高層警官永遠在官官相護,維護警方的所作所為,把違法的警員作為一切合法化,甚至合理化。

而我們的法官、檢察官不遑多讓,人民控告檢察官、法官違法濫權的,如是到了檢察官手裡,幾乎千篇一律的都是簽結,連不起訴處分書都懶得寫。而如是自訴到了法官手裡,幾乎沒有例外的,非但從來不傳喚檢察官、法官出庭答辯,且都是不公開審理、不經言詞辯論即逕以裁定駁回自訴,讓人民連上訴二審、三審的機會都没有。

前(2019)年9月間,因身為總統的蔡英文女士為了第二(2020)年1月的總統大選連任,對公然指說她是假博士的林環牆、賀德芬及彭文正3位教授提出妨害名譽的告訴,這是人類歷史上,大學設有博士學位制度及國家設有檢察官制度以來,告的一方,非但不拿出自己寫的博士論文及聲稱有的博士證書原本來證明自己真有學位,反而向國家的檢察官提出告訴,要檢察官來幫她證明有真學位、真論文的第一人。彭文正隨即於2019年12月9日向台北地院提起確認博士論文不存在之民事消極確認之訴。此確認之訴到了張詠惠法官手裡,她不開庭、不闡明、不曉諭、不等被告(蔡英文)答辯,更不調查證據,就在2020年1月15日也就是蔡英文當選總統連任的第四天,以「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為由,迅速判決駁回了彭文正所提的確認之訴,這真是政治正確的官官相護。

在原告彭文正上揭消極確認之訴之起訴狀裡,明明寫有「從而免除刑事被告(按:指彭文正)罪刑及民事賠償法律責任之危險」、「原告提起本件攸關原告是否妨害名譽權之法律關係」,意味著確認博士論文不存在之「(有或)没有博士論文」是妨害蔡文英名譽權法律關係或民事賠償法律責任(也即法律關係)之基礎事實。

然而觀諸台北地院108年度訴字第5590號由張詠惠法官所寫的判決竟謂:原告本件起訴之聲明雖為請求「確認系爭論文不存在」,惟核其訴狀內記載之事實觀之,乃係請求就被告是否取得博士學位此一事實為確認之判決,然系爭論文及被告具有博士學位身分之存在與否,核屬一種單純事實問題,並非法律關係,非得為確認之訴之標的。

筆者身為彭文正之原告訴訟代理人,看了張詠惠法官的判決,當下就決定要自訴張詠惠法官犯了刑法第213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及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

因為張詠惠法官顯然一則是「無中生有」,就原告彭文正從未請求確認的蔡英文「有沒有取得博士學位」此一事實,虛構成是原告有提起本件確認之訴,再以此虛構的事實謂係單純之事實而駁回原告之訴;一則是「有故作無」,原告彭文正之起訴狀明白載有妨害名譽權之法律關係及民事賠償之法律關係,張詠惠法官竟然可以睜眼說瞎話虛構為原告沒有主張(任何)法律關係,然後將所虛構之二者登載在其職務上所掌之判決即公文書上。又依律師法之規定,律師不得代當事人為顯無理由之起訴,有違者,依律師法第39條規定應將律師移付懲戒,此對筆者的名譽傷害太大,所以必須對張詠惠法官提起自訴,以正視聽。

大家應都知道張詠惠的民事判決,已在1年後的2021年1月20日被二審合議庭法官在言詞辯論終結時當庭宣判:「原判決廢棄,發回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字第278號民事判決如此寫道:「原判決其訴訟程序自有重大之瑕疵」。然筆者對張詠惠法官之自訴案,台北地院109年度自字第7號刑事裁定却逕自駁回自訴,理由竟是不附理由的只有結論:「是被告本於職權認事用法,並依法製作上開民事判決,實與刑法公務員登載不實、加重誹謗……之構成要件有間」。筆者從事法官、檢察官、律師業40年,第一次看到判決只有結論「本於職權認事用法,並依法製作上開民事判決」共19個字,却沒有附任何理由的。台北地院的3位刑事庭法官陳勇松、許筑婷及宋雲淳如此地官官相護,其等所為涉及刑法第124條之枉法裁判罪及刑法第125條第1項第3款之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處罰罪,筆者爾後一定會依法再對其3人自訴,所以要如此,就是司法界官官相護的官場醬缸文化一定要打破,不然人民被害將永遠申訴、救濟無門。

乃筆者就此枉法的自訴裁定提起抗告,二審法院依然違法的將抗告駁回,台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抗字第202號刑事裁定完全置筆者(抗告人)之指責被告張詠惠法官「無中生有」及「有故作無」之事實於不顧,反而顧左右而言他的認定:「被告係綜合當事人提出之資料後,於所製作之民事另案判決書內就其法律認知、論理過程為記載,因屬個人心證之表述,乃在闡述對於事實或證據之看法及取捨,尚難認係明知不實事項而故為登載。」這又是在明顯地官官相護。

要知所謂「自由心證」,必須建立在卷內所現存證據之前提下,若「沒證據」就「沒心證」,彭文正的起訴狀根本沒提到的事,張詠惠竟「無中生4有」的心證何來?而彭文正的起訴狀明白提到的法律關係,張詠惠竟可視而不見,然後說有没有博士論文是「單純事實」。但民事賠償法律關係之「基礎事實」即没有博士論文,這可是本案消極確認之訴最關鍵之處,起訴狀寫的一點都不冗長,就只有上述2行「從而免除刑事被告民事賠償責任之危險」、「原告提起本件攸關原告(彭文正)是否妨害(蔡英文)名譽權之法律關係」,豈可謂原告沒有提到此一法律關係?因之,共同製作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的邱滋杉、黃翰義、陳彥年位合議庭法官也同樣是官官相護,犯有枉法裁判與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處罰罪,將來都要一併追究其等罪刑。

「官官相護」在司法界已形成一種官場醬缸文化,其案例甚多。茲再舉一例,就是歷經24年餘的太極門寃錯案所牽涉的黃麗秋自訴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主任執行官李貴芬誣告的案外案,自訴人黃麗秋於109年9月19日下午在新竹縣竹北市舉牌,其上載有「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主任執行官李貴芬,太極門案你到底領了多少獎金?10萬?100萬?1000萬?趕快吐出來」之內容,李貴芬在沒見過黃麗秋本人而根本就不認識黃麗秋,也不知黃麗秋於何時舉牌,及所舉牌上所載的內容為何的情況下,就在新竹縣警察局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蔡文馨等一干警員於109年9月19日下午5時30分前後對黄麗秋非法為盤查、臨檢、搜索、扣押、逮捕、拘留之下,李貴芬竟自己跑出來於當晚7時半許在警方為其製作調查筆錄之時誣指黃麗秋恐嚇、妨害名譽及違反個資等3罪,後來李貴芬所告的上開3罪,全經新竹地檢署為不起訴處分確定。黄麗秋乃對李貴芬提起自訴指控李貴芬犯有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

結果是新竹地院法官依然不傳喚被告,也不調查任何證據,就在虛應故事的心態下,只通知自訴人及自訴代理人開了一次不公開調查庭,聽了3位自訴代理人的主張及聲請後,就不經言詞辯論逕行以110年度自字第4號刑事裁定將自訴駁回,而就自訴代理人當庭聲請調查之證據通通認為没有必要,就認定被告先前對黄麗秋所提之告訴,「並無虛構何樣事實」,完全置被告李貴芬不認識自訴人、不知自訴人究舉何牌而不知牌上內容,甚至也不知黄麗秋係於109年9月19日下午何確實時間舉牌,而被告在偵查中提出告訴所指控的事實,其實都是太極門支持群眾及法稅改革聯盟等人士於其他時間所為,她原先根本不知黄麗秋做了何事,却故意提告,這不正是誣告嗎?乃新竹地院下此刑事裁定的3位合議庭法官陳健順、魏瑞紅及楊祐庭,如果不是官官相護又是什麼?

因為被告李貴芬是台大法律系畢業,還曾經執業律師四年,2000年前後通過司法特考,成為第一屆的行政執行官,以這樣的學經歷,她不會不知道大法官釋字第509號的解釋是如何說的,姑且不論她不知黄麗秋所舉牌之內容,就算知道,她也應知道黄麗秋所為依509號解釋是不可能構成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否則她的法律專業就不及格而是濫竽充數。再者李貴芬於2020年9月19日提告時,她已當了20年的行政執行官,據說她因追回10億元欠稅,還當選2017年的模範公務員,這樣的司法人員有可能因黄麗秋的舉牌內容以致心生畏怖而要告黄麗秋犯有恐嚇罪嗎?如果李貴芬因黄麗秋的舉牌而害怕,她就没資格當行政執行官,「怕燙就不要當廚師、怕血就不要當醫師」,同樣怕人恐嚇就不要當司法官員,她那有在怕,只是藉機誣告而己!

更進一言者,不只是法官、檢察官不會傳喚他們的同僚被告,甚至當法官、檢察官認為自己是被害人而告訴尋常百姓時,承辦的法官、檢察官也同樣不會傳喚身為告訴人的法官或檢察官。1994年時有位莊榮兆先生被台中地檢署3位檢察官常照倫、李慶義、吳文忠聯手告訴莊榮兆誣告罪及誹謗罪,此案歷經約20年才由台中高分院以101年度重上更(五)字第31號更五審判決結案。照理說這3位檢察官既自認是被害人,就應由公訴檢察官在第一、二審法院聲請其3人為證人(此為檢方的控方證人),否則其3人在偵查或審判中之書面主張或陳述都没有證據能力,但第一、二審之公訴檢察官從來没有聲請傳喚3位檢察官為證人進行交互詰問,而承辦此案的一、二審法官共7個合議庭21人,竟没有1個法官願意接受被告或辯護人之聲請傳喚3位身為告訴人的檢察官出庭接受交互詰問,最後莊榮兆還是被判誹謗有罪確定,法官們對檢察官的官官相護,由此可見。此外3、4年前,士林地檢署林在培檢察官對劉素梅女士提告加重誹謗及公然侮辱罪,案經士林地檢署之林在培檢察官同事起訴,在士林地院一審審理時,被告的辯護律師聲請傳喚被害人林在培接受交互詰問,但承審法官却拒絶傳喚其為證人,劉素梅女士一樣遭士林地院106年度易字第671號刑事判決被判有罪,台灣的司法被法官、檢察官的官官相護弄得完全亂了套,違法濫權到如此地步,什麼調查證據、什麼交互詰問、什麼證據法則、什麼公開審理、什麼言詞辯論,全都是個屁。

那要如何改變甚至消滅台灣司法官官相護的官場醬缸文化,筆者認為必須要從制度上作翻天覆地的改革:一是不論民事、刑事案件,只要被告、原告、自訴人、告訴人有一是法官、檢察官,以及相應的國家賠償都應一律進行法庭直播;二是不論民事、刑事案件,包含自訴案,只要被告是法官或檢察官或其相應的國家賠償都應採陪審制,由人民組成的陪審團來決定法官、檢察官是否有罪或無罪,及國家或法官、檢察官該不該賠償;三是廢除國家賠償法第13條對法官、檢察官所為違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為對請求賠償之人所加以不公平、不合理的限制規定。四是廢除對法官、檢察官自訴之限制,人民不管直接被害或所謂間接被害,都可對法官、檢察官提起自訴;四是自訴案的被告如係法官或檢察官,就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326條之規定,因現時的司法實務操作,只要被告是法官或檢察官,承辦此自訴案的法官都是依刑事訴訟法第326條既不傳喚被告答辯,也不公開審理,更不調查證據,還不經言詞辯論就逕以裁定駁回自訴結案。

顯而易見的,司法界必會對上述筆者之主張大加撻伐,因為法官及檢察官必將人人自危。筆者則認為,其實人民並不是這麼喜歡告法官及檢察官的,因民不與官鬥,古有明訓,如非官逼民反忍無可忍,人民何致於此?何況像自訴案,依法必須委任律師為代理人,絶大部分律師為求自保是不願代理人民去告法官、檢察官而去得罪他們的。畢竟法官及檢察官都不是聖人,要他們不遷怒、不貳過是做不到的。而在告訴或自訴法官、檢察官的案件,如也採陪審制,人民要付出的律師費更不在少數,人民會濫訴的情況絶不會多,何況法官、檢察官也可在陪審團的無罪判決下,有反告人民誣告的權利及機會,所以其實不用太擔心人民會隨便亂告法官、檢察官。

當然在法庭直播及陪審制之下,法官及檢察官膽敢繼續官官相護的情況必然會減少許多。只因台灣的司法已到了無可救藥的地步,筆者的看法就是矯枉必須過正,一旦法官、檢察官官官相護的官場醬缸文化消失了,人民誰會閒來没事告法官及檢察官呢?

110年5月27日寫

於65歲生日當天

 

張靜|律師、台灣陪審團協會副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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