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靜

張靜觀點》把法官拉下神壇 張靜:我沒說陪審制完美無缺 ☆來源: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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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的地方就有缺點

台灣的法官,多數做不到「自省」與「無愧」兩點。

張靜強調,從來沒說「實行陪審制就不會產生冤獄」,「有人的地方就有缺點,但只要能讓審判過程少犯幾個錯、少幾個冤獄,多花國家幾億,依然值得。」

「在非陪審制下,職業法官要操控一個案子調查證據往哪走太容易了,說『不查』就『不查』,你拿他沒轍。但設身處地想,如果今天冤枉的是某個法官,或者是你呢?法官只講辦案辛苦,倘若辦錯,再辛苦也沒意義。」

「沒有『起訴狀一本主義』配套,陪審制也是假的。」(攝影:李昆翰)

 

將「法官」拉下神壇

訪談過程,張靜不斷將「法官權威」拉下神壇。

「推『陪審制』最大阻力來自院、檢的理由是,『參審制』下必須寫判決書,並且要有燦然大備的判決理由。而『陪審制』下,判決不需附理由,一旦陪審團判決無罪,檢察官不可上訴,但『參審制』檢察官永遠可上訴,所以部分檢察官為保有上訴權,也一昧支持『參審制』。」

張靜亦反駁「台灣人民法治水準不足相襯『陪審制』」論點。

「不該說『法治水準』,該指『對事理判斷的能力』,其實法界心知肚明,台灣人民水準絕對足以支撐『陪審制』,香港已施行『陪審制』172年,我們知識水準絕對有信心,台灣民主優於香港,人民對生活經驗中的判斷、常識的理解程度,本就不輸職業法官。」張靜稱,法官的專業只在法律,離開法律,法官不會比人民更專業。

1990年,張靜辭任花蓮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轉任律師。(張靜提供)
 

事實沒有專家

事實沒有專家,誰都可以當柯南,不見得要懂法律,今天法官被批評恐龍,不是疑慮他的法律專業,是他的常識不夠,跟人民脫節太多。」

張靜分享執業經驗,肯認所有案件,其實用基本常識判斷都足以審判,未必需受什麼專業訓練,「當然特殊案件需要專業背景才得判斷,如子彈彈道,但只要講解給陪審員聽,老百姓不見得聽不懂,就像法官也得徵詢專家證人意見。」

張靜再次強調,「法官不是什麼都懂,法官只懂『法律適用』,『認定事實』不一定比老百性強。有法律學者說轉向『陪審制』是『問道於盲』,會講這種話的,自己就是專業傲慢的盲人。」

張靜大鳴大放性格,近日引來法界撻伐。(攝影:李昆翰)
 

在司法院的詮釋裡,「參審制」與「陪審制」根本差別是,「參審制」由法官與參審員一起認定事實、一起適用法律、一起量刑;比起「陪審制」的「分工」,「參審制」更像「合作」。此點引來張靜憂心,「『參審制』最大問題是權威效應,參審員其實沒有能力抵抗法官的暗示。假設今天有3個法官,不管有3個、6個參審員,當法官說出他的評斷,有幾個參審員敢在合議庭反駁法官的話?一講洋洋灑灑法條,一般人常就傻住了。」

 

參審員恐淪跑龍套

「所以我主張『陪審制』不主張『參審制』,最擔心一旦採『參審制』而參審法官又很強勢,根本與職業法官審判無異,所有決定仍是法官說了算,參審員將成為跑龍套的花瓶演員,幫參審法官背書的橡皮圖章。」

但外界更質疑台灣能否適合一步到位「陪審制」,而不需先行適用「參審制」過渡?

張靜回應,全球歷史沒有一個國家先「參審制」再換軌「陪審制」,倒有先「陪審制」再改走「陪審制」。德國1848-1924 年曾適用「陪審制」,1924年改施行「參審制」至今。「說坦白,『參審制』要建立在『國家人民要夠信賴法官』前提,此時適用『參審制』問題不大,問題這正好是台灣當前最缺乏的。」

1990年張靜(左一)與陳櫻琴(左二,今中原財法系副教授)、王清峰(左四,後曾任法務部長、監察委員)等人於北京出席世界法律大會。(張靜提供)

 

你相信法官嗎?

「講到底,『陪審制』是建立在『不信任法官』前提,採行『陪審制』能改變法官開庭態度,台灣當前的法官,若因絕對權力造成絕對腐化,人民根本沒有牽制手段,透過『陪審制』可做制衡,能改變法官開庭態度。」

「究其根本,『陪審制』歷史是建立在『對抗專制皇權』的不信任心態下,如法國,早期採行『陪審制』,但漸漸人民沒那麼不相信法官,逐步換行『參審制』。」因此張靜全不贊同台灣走「參審制」,「最後跟職業法官審判沒有多大差別。台灣法官會很有自制力,不去用權威影響參審員,你能相信嗎?」

 

1989年張靜投書《自立晚報》公開辭任主任檢察官歷程,然未多獲關注。(張靜提供)

 

法學教育烏托邦


30多年來,張靜似乎看多台灣法官有太重「這些人民怎麼會比我懂呢?」的專業傲慢,「法國、德國、台灣等國都是考試上來的法官,沒什麼社會歷練,跟美國全不相同,美國都是律師幹了10年、20年才轉任法官,足夠的社會歷練,人民不會去懷疑司法、指控法官『恐龍』。」

因此在法官晉用的進場機制,張靜主張「廢除大學法律系,改學士後法律系」。

「先求大學四年有第一專長,對法律有興趣再去攻讀,至少有兩大專長(如法律與資訊、法律與生物),做到能觸類旁通、『舉一隅而以三隅反』。」在他擘劃中,學士後法律系至少讀3年,加上大學4年,約25歲符合律師應試資格,再執業10~15年,40歲出任法官,是最理想的司法烏托邦

「若律師執業15年轉任法官,仍再出現『不符人民期待』的恐龍判決就太離譜,除非是個很爛的律師,他自己養成過程不上進。」

 

1989年張靜投書《首都早報》指控司法關說亂象。(張靜提供)

 

出任司改委員的三大目標

本次出任總統府司改國是會議委員,「陪審制」自然是張靜在96個議題中的首要關切目標,「法官晉用」、「法庭直播」則是他另外想著手的議題。

張靜萬幸的是,「法律人的養成、考選、專業訓練」(分組議題4-1)、「人民參與司法」(分組議題4-2)兩大議題都在他出任的「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四組中。此外,「法庭直播」也屬該組議題(「公開透明的司法」,分組議題4-3)裡,「目前,我們已決議通過未來『法律審』(第三審)都直播,『事實審』(第一、二審)則視案件直播。」

至於法庭直播是否對著臉直播,張靜認為,「被告、證人可以不對臉,但法官、檢察官、律師一定要對臉,因為都是公眾人物啊。」

 

遠程:法官民選制

語猶未盡,張靜脫口「其實我更想處理法官、檢察官退場機制問題,但這在第三組議題裡(檢討法官、檢察官的任用、監督與退休給付,分組議題3-2)。更遠目標,我想推『法官民選制』。」
「任何有律師資格,執業10~15年,自認夠格當法官都可參選,讓人民直選。」此舉如同美國各州法院法官的3種選任制度,第1種直接民選,第2種間接民選(透過州議會選舉,如台灣大法官也是間接民選,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第3種則由州長自「提名委員會」遴選。

張靜不諱言,「我的司法藍圖,其實跟美國很像。」

 

美國各州法院法官方式列表。(翻攝東華大學財法所2011年5月10日蘇永欽「繼受法制下的法官養成與大學法律教育」演講資料)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任一判決都在影響全世界,如因1966年米蘭達訴亞利桑那州案產生的《米蘭達宣言》(Miranda Rights 指刑事案件嫌疑犯有權行使沉默權,與要求得到律師協助之權),台灣、香港都深受影響。台灣2013年《刑事訴訟法》第95條修正是參考《米蘭達宣言》,即香港警匪片、法庭劇常見台詞,『你可以保持緘默,但你說的話都會被記錄,將來可能成為呈堂證供』。」

 

程序法:英美法系;實體法:歐陸法系

1974年進入政大法律至今,接觸法律已經43年的張靜說,自己憧憬的台灣司法烏托邦就是「程序法走向英美法系,實體法可續走歐陸法系」,「歐陸法系有最大優點,多數是成文法典,邏輯井然,英美法系是自判例發展,台灣所要作的,明文化英美法系中的程序法即可。」

「其實台灣刑事訴訟,近年已漸次廢除不少純粹歐陸法系制定,改採英美法系,如2003年9月刑事訴訟制度改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實施迄今,就把美國的『證據排除法則』、『證據傳聞法則』、『交互喆問』納入法典,不少美國刑事訴訟制度已逐漸融進台灣司法體系。」

張靜將話題拉回『陪審制』,「現在只要把美國的『起訴狀一本主義』(日本用語,即『卷證不併送』)移植台灣,檢察官起訴書只需單寫一頁『被告某年某月某日某處殺害某某』呈遞,其他不需附件,法官、陪審員單持此起訴書進行審判,就不會像現今台灣,常有法官預斷偏見之虞。」

 

《米蘭達宣言》真義

「檢、辯雙方在審判庭才亮底牌,就雙方各持證據互為辯護。」張靜說,這是考量《米蘭達宣言》中「有權申請調查對你有利的證據」這點,很多台灣警察、檢察官根本做不到,盡查對你不利的證據,「比如你自證一個不在場證明,警察、檢察官根本懶得理你,這也是為何日前小模命案出現大逆轉主因」,張靜豪氣笑稱「這還算好的,關押幾天就發現她真的不在場,有的根本起訴後才發現搞錯。

 

張靜肯認,能理解偵辦過程中,檢察官因積極偵辦原則,以「有罪推定」為出發,「但到了法院,仍要回歸『無罪推定原則』,此時『起訴狀一本主義』非常重要。」他直白總結「反過來說,陪審制若無『起訴狀一本主義』配套,也是假的。」

「陪審員都看完所有對被告不利證據了,那還要審什麼?」

1990年,張靜剛辭任檢察官轉任律師未久。(張靜提供)

撰文:陳怡杰 攝影:李昆翰 影音:蘇依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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