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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宜樺先生在法庭的「最後陳述」 ☆來源:江宜樺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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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3

六年前,攻佔行政院的群衆在被警察驅離之後,對我提出「殺人未遂」的司法訴訟。雖然地方法院兩度裁定「罪證不足,自訴駁回」,但他們不斷上訴,非入我於罪不可。今天法庭在調查完所有證據,並聽完控訴方的理由之後,讓我發表最後的辯護陳述。我在朗讀這篇文字時,很難不回想起自己在教「西洋政治思想史」時,讀到蘇格拉底《自辯篇》的心情。

以下就是我在法庭的最後陳述:

2014年3月18日,反對《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的群衆,以立法院聯席委員會通過《服貿協議》送院會存查爲由,突然攻佔立法院議場,癱瘓立法院的正常運作。他們要求立法院退回《服貿協議》,也有人要求立法院制定《兩岸協議監督條例》,並對《服貿協議》進行逐條審查。這項佔領立法院的行動,一直持續到4月10日,總共24天,各界稱爲「太陽花運動」。

當時我擔任行政院長,對太陽花群衆佔領立法院的非法行爲十分痛心,因爲社會大衆對任何公共政策可以有不同意見,但絕不應該以佔領國會的方式來要脅民意代表接受自己的主張。我除了呼籲抗議群衆儘快離開立法院議場,讓國會恢復正常運作,也公開表示政府願意與抗爭群衆以理性方式溝通,說明行政院推動《服貿協議》的理由。但抗爭群衆拒絕與政府溝通,即使我在3月22日下午親自前往立法院外面的青島東路,嘗試與佔領立法院的群衆運動領袖對話,也被悍然拒絕。

2014年3月23日傍晚,也就是太陽花運動佔領並癱瘓立法院五天之後,群衆突然轉而進攻行政院,揚言要癱瘓政府。他們以油壓剪及鐵撬破壞行政院圍牆外的拒馬,憑藉人數優勢撞倒防守行政院的警察,以暴力拆毀行政院大樓門窗,非法侵入行政院辦公大樓,任意搜刮辦公室內物品,並大肆破壞院內公務設施。入侵者也企圖攻佔行政院長辦公室,所幸駐警及前往支援的警察拼命守住辦公室門口,沒有讓入侵群衆得逞。這是我國憲政史上,第一次發生行政院被群衆強行入侵的事件,而行政院內存有全國行政中樞最重要的公務資料,若是被群衆佔領,其嚴重性可想而知。

當天晚上,臺北市警察局在多次試圖勸離佔領群衆無效後,決定依法執行驅離群衆的任務。我在接獲警政署王卓鈞署長口頭報告後,對警方依法驅離群衆、阻卻違法的決定表示支持,並提醒執法過程中要遵守警察處理非法聚衆活動的相關規定。對於現場的警力調度及驅離工作,則由警政署及臺北市警察局判斷處理。政府的原則是:先盡力以反覆廣播與溝通勸離的方式,呼籲入侵群衆離開行政院,如果還是有人不接受規勸離開,警方可視現場情況執行驅離。至於是否驅離、何時驅離、及如何驅離,則由警方依法判斷決定,行政院都予以尊重並全力支持。

「驅離非法佔領群衆、淨空行政院院區」的任務,在警方徹夜辛苦的努力後,於3月24日清晨順利完成。當天爲星期一,行政院得以恢復秩序正常上班,全國行政中樞沒有被太陽花群衆佔領,避免重蹈六天前立法院被佔領後,議事從此癱瘓之覆轍。關心政府是否能夠正常運作的全國民衆,爲此鬆了一口氣;而台灣社會經濟秩序,也因此沒有陷入動亂不安。警方的依法驅離行動,以及行政院捍衛憲政機關的決定,是在太陽花運動造成的社會動亂期間,一個穩定社會秩序、安定全國人心的關鍵決定。事實上,我身爲行政院長,在3月23日晚上,心中所想的只有如何捍衛全國最高行政機關,如何守住憲政法治的底線,以及如何避免中央政府陷於癱瘓,以保障全國善良百姓的福祉,並安定社會人心。

在3月24日之後,若干攻佔行政院遭到驅離的群衆,因爲癱瘓政府的企圖未能得逞,竟以被驅離過程中受到傷害爲理由,紛紛提出自訴官司,控告馬英九總統、本人、警政署王卓鈞署長,及負責現場指揮任務的中正一分局方仰寧局長等「殺人未遂」,而有本案之審理。

自訴人所提「殺人未遂」之指控,實爲扭曲事實、毫無根據的惡意污衊與濫告。我身爲行政院長,支持警方依法驅離佔領群衆,完全是基於「捍衛憲政機關、維護社會秩序」應有之立場,既沒有「殺人」的意圖,更沒有「殺人」的行爲,何來自訴人指控「殺人未遂」的罪行?在本案審理期間,自訴人及其代理人提不出任何證據,可以證明我有意圖殺害任何人,只能反覆圍繞在「是否下令驅離?」「是否要求警方限時驅離?」等問題詰問,彷彿只要證明行政院長曾對警方直接下達驅離命令,就等於下令殺人;只要表達希望星期一行政院能夠正常上班,就有所謂「殺人的不確定故意」。這種荒謬的邏輯,只有在徹底顛倒黑白、任意羅織的情況下,才能說得出口。

我在先前的庭訊中已經清楚說明,所謂「行政院長下令驅離」,指的就是當天晚上接獲警政署長電話報告後,對於臺北市警察局在勸離無效之後,將會依法執行驅離的決定,表示全力支持。如果爲了行文方便,認爲行政院長的支持,就代表行政院長的下令,我可以理解,也沒有異議。但是如果認爲臺北市警察局跟警政署都沒有任何作爲,要等到行政院長親自打電話下令,才開始執行驅離工作,那就絕非當晚的事實。然而,無論是臺北市警察局的驅離決定,或是行政院長的全力支持,其用意都是一樣,也就是:維護憲政機關的運作、阻卻入侵群衆的非法行爲。我曾多次公開表示,身爲中華民國行政院長,對於這種「捍衛憲政法治、安定社會人心」的決定,從來不會後悔。

至於「行政院長是否限時驅離群衆」,同樣也是偏離實務經驗的指控。歷來警方對於非法聚衆活動,都是先採取柔性勸導,再經過三次舉牌廣播,最後不得已才會進行強制驅離。由於群衆是否會在柔性勸導後離開,以及驅離時是否會激烈抗拒,都無法精準預測,因此驅離需要多少時間,根本就不是警方事前所能掌握。同樣道理,行政院即使希望院區秩序儘快恢復,也無法要求警方限時完成驅離群衆的任務。以當天晚上爲例,在警方柔性勸離及舉牌之後,曾參與院區內靜坐示威的民進黨前主席蔡英文,以及蘇貞昌、游錫堃、謝長廷等政治人物,都自動離開現場,避免與警方發生推擠的行爲。因爲警方柔性勸導或廣播警告而離開的群衆還有很多,否則警方不可能一一抬離或驅離。然而也有少部分群衆始終拒絕自行離去,最後才會由警方強制驅離。因此,「限時完成驅離」之說,完全是不瞭解警方處理群衆運動經驗的說法。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或許因爲我是一個政治學者,所以自訴代理人提出許多政治學理論來指教,本人不揣簡陋,希望也能講幾句話回應。

首先,自訴代理人提到「公民不服從」概念,主張太陽花運動是爲了阻止當時政府簽署《服貿協議》,發生「出賣台灣」的後果,因而採取佔領行動,其行爲完全正當且和平。然而,我必須指出:示威群衆攻佔行政院不是「和平示威」,更不是「公民不服從」。

太陽花群衆總是選擇性強調自己只是坐在行政院「和平」呼口號,就被警方強制驅離,但他們從不解釋如何持鐵器破壞行政院的阻絕設施,如何以暴力推倒負責保衛行政院的警察,如何拆毀幾百公斤重的行政院大門,甚至在驅離過程中如何與執行公務的警察扭打,而導致部分警察及群衆受傷。這些暴力行爲都說明了當天晚上進攻行政院的群衆,絕不是單純的「和平示威」。

太陽花運動也經常喊出「公民不服從」的口號,聲稱政府專制、戒嚴、不義,所以他們的違法行爲都是「抗暴義行」。但是,當代著名政治哲學家羅爾斯及漢娜.鄂蘭等人,在相關的著作中都指出:「公民不服從」是指人民以「非暴力」的方式,對已經「別無其他方式表達反對」的法律或政策,公開做出某些「違反法律」的行為以表達抗議,並且「願意接受違法行為的法律後果」。然而太陽花攻佔行政院的所作所爲無一符合前述標準。

太陽花群眾攻入行政院不配稱爲「公民不服從」,因爲:

(一)他們以暴力方式攻擊警察,先佔領了立法院,接著又攻佔行政院,而不只是在街頭遊行或靜坐示威。

(二)他們說《服貿協議》已經沒有辦法挽回,但服貿只是在立法院聯席委員會宣佈通過,仍需送院會處理,反對黨並不是已經沒有機會表達反對或進行協商。

(三)他們在運動中誣賴政府實施專制戒嚴,因此除了反對《服貿協議》,還要求重新制憲或修憲,不承認現行憲法及政府依法治理的正當性。

(四)他們聚衆示威,鼓動群衆侵入公署、破壞公物之後,卻不承認犯法行為,也不願意承擔法律後果。

如果攻入行政院算「公民不服從」,那所有非法暴行都可以自稱「公民不服從」。然而我們知道,民主必須建立在法治的基礎上,不是挑戰法治的紅線。以群衆運動方式攻佔憲政機構、又不願意承擔法律後果,根本稱不上「公民不服從」。我們可以想像,如果今天自訴人不服法院的判決,卻又不依照法律規定提起上訴,而是糾集大批群衆前來攻佔法院,要求法官判其勝訴,否則癱瘓法院,這也不叫做「公民不服從」,而是徹底的違法行爲。

其次,自訴代理人特別提到漢娜‧鄂蘭,把她說成一個值得大家效法的自由主義者。我個人博士論文的主題就是鄂蘭的政治思想,對於鄂蘭的許多哲學創見非常欣賞,但是容我指出:鄂蘭自己說過她不是一個自由主義者。她對自由主義有許多批判,尤其是「進步」的觀念,以及六〇年代末期激進失控的學生運動。

自訴代理人特別使用鄂蘭「平凡的邪惡」一詞來形容我,就像許多太陽花學生經常故意用這個詞來說我是個代表「平凡的邪惡」的人。然而,請自訴代理人不要把鄂蘭的Banality of Evil翻譯成「平凡的邪惡」,因爲這樣就完全翻譯顛倒了,Banality of Evil正確的翻譯應該是「邪惡的平凡無奇」,而不是「平凡的邪惡」,如果連Banality of Evil 跟Evil of Banality都分不清楚,就像連power of knowledge跟knowledge of power都分不清楚,我就蠻懷疑自訴代理人是不是真的看過鄂蘭的著作。

鄂蘭使用「邪惡的平凡無奇」來形容她所看到的納粹軍官艾克曼,說他殺害猶太人的罪行雖然邪惡,但他本身是個「生活平凡、沒有自己思想、只知道一切順從上級命令」的人。在控訴本人對太陽花群衆犯下「殺人未遂」罪的時候,所有自訴代理人都拼命要證明我是親自決定並下達驅離命令的人。但如果我是決定者,怎麼我又會是「一切順從上級命令」的人?自訴代理人隨便找一個鄂蘭的理論概念套在我頭上,結果跟您的控訴理由互相矛盾,難道不會覺得很「違和」嗎?

第三,自訴代理人引用海耶克的名言「通往地獄的路,經常是由善意所鋪成」,指責我跟馬總統都是出於善意要簽服貿協議,但只會害死台灣。然而請記住:海耶克之所以講這句話,是因爲他從來只相信「自由市場」,不相信「社會正義」。他認爲那些心中充滿「社會正義」善念的人,想要透過限制自由市場的運作,而提出種種「社會重分配」的主張,結果反而產生了一個與自由社會本質完全相反的災難性結果。如果自訴代理人真的要援引海耶克的理論來支持太陽花運動,恐怕效果會適得其反。因爲海耶克是一位保守色彩濃厚的市場自由主義者,也是一個重視法治秩序遠甚於民主參與的人。如果海耶克還在世,很有可能他會支持馬政府簽署服貿協議,因爲他主張自由經濟;他也可能會指責太陽花攻佔行政院的暴力行爲,因爲這種行爲違反法治原則。

由於法庭時間寶貴,政治理論方面的問題我就講到這裡,將來如果有機會,再跟自訴代理人切磋。

六年來,我面對太陽花群衆的控訴,無論覺得其理由多麼荒謬,其控訴方式多麼煽情,也從來沒有退縮,因爲我內心非常清楚,太陽花群衆攻佔憲政機關行政院的作法是不正當、不合法的,而警方爲了阻卻非法、維護社會秩序所採取的驅離作爲,則是正當、合法的。雖然在驅離過程中,有若干民衆及員警受傷,令人感到遺憾。但是3月23日行政院「維護社會秩序、阻卻違法行爲」的決定,是經得起考驗的。有些人可能認爲選舉結果的勝利,就可以合法化爲了勝選而採取過的政治手段;但是我更相信,政治角力無法扭曲司法的是非標準。在人類歷史經驗中,正義經常遲到,但正義不會永遠不來。我們只要依照正義的原則做事,就不會被充滿政治算計的訴訟,干擾內心的安靜與平衡。

以上是我的最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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