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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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律師公會律師倫理風紀案件決定書 (上) ☆來源:張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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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律師公會律師倫理風紀案件決定書

北律倫調字第27106202 號

申訴人                 法務部        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

林宗翰律師

蕭卉律師                               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四段25之2號12樓

王子榮法官                           雲林縣虎尾鎮明正路38號

張景翔法官                           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2段249 號

陳淑蓉檢察官                       宜蘭市縣政西路3號

林明慧法官                          高雄市鼓山區美術東八街16號11樓

姚億燦法官                          高雄市前金區河東路188 號

陳得利法官                         臺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91號

蔡嘉裕法官                         臺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91號

蕭永昌檢察官                     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

孫健智法官                        桃園市桃園區益壽二街50號1樓

何效鋼法官                        花蓮縣花蓮市司法新村 43 號2樓

鄭子薇檢察官                     高雄市橋頭區經武路868 號

被申訴律師     張靜律師      臺東市四維路三段50號

上列申訴人申訴被申訴律師違反律師倫理規範之案件,經律師倫理風紀委員會調查後,本公會決議如下:

主文

張靜律師應不予處分。

事實及理由

本公會受理申訴張靜律師涉嫌違反律師倫理風紀乙案,調查如下:

 

壹、申訴事實及證據:

一、申訴人主張:

  • 被申訴律師於106年2月25日於電子媒體「上報」投書「陪審制是台灣司法界除屎的良法。」乙文,投書中稱「我在司法界、律師界超過36年的資歷與經驗,今天法官或檢察官還會收錢的大概在5%至10%之間,也許再多一些,也許再少一些。」、「過去稱昏官,現在稱恐龍的恐怕至少占司法官一半以上」、「如今揣摩民進黨上意的法官、檢察官也陸續產生,不論為哪個政黨服務,都是打手司法官,都該想辦法不要讓他們的手伸入司法界。」按被申訴律師稱法官、檢察官收賄、為政黨服務之指述,如有具體事證,自應依上開規範循正當程序舉發,然被申訴律師於未有具體事證下,僅係以個人之臆測,擅以數據化指述,誤導社會大眾,空言指摘之方式惡意詆譭司法人員,嚴重傷害司法體系,打擊司法形象,業已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第24條第1項。申訴人等側身法曹,奉公守法、兢兢業業,遭此誹謗,身心俱疲,為捍衛司法公信力,為維護律師界之清譽,爰檢附事證,提起本件申訴。
  • 申訴人所提證據:

1.「上報」 2017年2月25日之張靜投書。

  1. 孫健智法官提出律師倫理規範第24條立法理由(司法院法學檢索資料庫)。
  2. 張靜律師投書於「新頭殼」 2017年3月15日-【司改爭鋒】異哉所謂「司法公敵」一文。

二、被申訴人之主張:

(一)被申訴律師主張略為:

  1. 被申訴律師引用 106年2月25日以後,其他人於媒體上之投書或社評予以回應,查該等投書就申訴人主張之事實表示:「法官檢察官畢竟也是人,他們也會犯罪,我如果說法官檢察官有人貪污,我就詆譭了全世界的法官、檢察官嗎?我相信不會的。如果不一樣經驗說出不一樣的話,這個很正常,我只是說出我的觀感。」;另「上報」於106年3月3日社評(砍了張靜,不會讓司法更好)一文中引用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 2016年研究報告,認為有2%之民眾不相信法官處理案件是公平公正的,惟該等論述並非用以否認多數基層司法官孜孜不倦的努力,該文並引用宜蘭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蔡元仕投書真實反映基層司法官努力的生活,該文略以:「其實,基層檢察官的生活大概都一樣,但和大家想像的,可能有點不太一樣。我的同學朋友,多的是人年紀輕輕,身體就出了問題。有人辦案辦到送急診急救…有一個同學在偵訊時破水,送完醫生完後,我們大家去看她,她的第一句話是問我,年底了,她的案子還沒結到標準,怎麼辦?檢察官生活一點也不精彩,被指責關起門來自以為很大檢察官,其實只是低著頭求生活。出了偵查庭,會有人遞上問卷,問問剛才檢察官開庭有沒有準備、態度親不親切,言詞和不和善。....」,是該文所欲闡述的議題亦於其文末提及:「延伸的問題是:何以基層司法官們憑藉著司法的使命感與榮譽心如此賣命工作,臺灣的司法卻得到如此不相稱的評價?」。
  2. 被申訴律師亦提出2017年2月27日「自由時報」所載(黃越宏爆:司法界拿錢方式一直在進化)一文中提出:「黃(係指黃越宏)在會中表示:『司法界拿錢的方式一直在進化,已經變成打合約。有很多律師是從司法官退下來,他們認識很多同期法官、檢察官,而律師在外承攬案件,所以行騙的錢不是交給法官、檢察官而是交給律師。行賄者為了確保送出去的錢有效,因此會跟律師打合約叫做『訴訟獎金』,一種是「無罪獎金」,代表法官會判無罪;一個是『不上訴獎金』,代表檢察官不會再上訴。』。
  3. 另被申訴律師再以屏東律師公會會員郭憲彰律師的公開信函,認為其所主張屬於憲法言論自由之基本人權範疇。
  4. 綜上,被申訴律師主張申訴人等所述事實顯非有據,本件申訴顯無理由。

(二)被申訴人所提證據:

  1. 106年2月25日被申訴律師於「上報」之投書。
  2. 106年3月3日「上報」社評:「砍了張靜不會讓司法更好」。
  3. 106年2月27日「自由時報」王冠仁報導。
  4. 106年2月27日「上報快訊」:「一篇投書引發司法部、法務部不滿張靜:我只是說出我的觀感」。
  5. 106年2月28日及3月3日林青弘投書:「司法官集體追殺相煎何太急」、「司改成功好傻好天真」。
  6. 106年3月13日郭憲彰律師致屏東律師公會暨全體理監事的公開信及所附屏東律師公會臨時動議提案。
  7. 106年6月2日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籌備委員許玉秀給籌委會的一封公開信。
  8. 106年6月3日趙婉淳「新頭殼」報導(黨國遺緒陳師孟:從未因解嚴、政黨輪替就消失)。
  9. 106年3月8日「時報資訊」(政治-26%受訪者:台灣貪腐增加)。
  10. 106年4月9日「上報人物(徐自強:法官受錢惡習,不是無的放矢)。
  11. 105年4月14日「新頭殼」邱珮雯報導(就任5大目標邱太三:清除司法敗類重振檢察士氣)。
  12. 101年1月2日「商業週刊」林宏達報導。
  13. 屏東律師公會106年10月13日屏律崇文字第106000236 號函檢附屏東律師公會第28屆第3次會員大會會議記錄。
  14. 屏東律師公會 106年11月20日屏律榮文字第1060000262 號函檢附屏東律師公會 106年3月24日屏律崇文字第1060000062 號函。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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