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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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破大立的司法、檢察及法治改革方案 ☆作者:張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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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9

 壹  、司法體系的大破大立改革方案

  • 大破大立改革方案之一

破:廢除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最高行政法院、懲戒法院。

立:建立單一的最高法院。

解說:

一、單一的最高法院唯一負責終審案件之審理置大法官9人至11人其中1人為首席大法官。

二、所有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議決同意再由總統任命任期至80歲為止。

三、廢除現行制度有5個「最高級」的法院及過多的「最高級」法官現約有100個避免各「最高級」法院之間判決結果之分歧與互推審判權及責任。

  • 大破大立改革方案之二

破:廢除高等行政法院。

立:建立單一化的普通法院。

解說:

一、目前我國法院採取民事與行政法院二元化,除普通法院的高等法院及分院與最高法院外,還有高等行政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行政法院體系,廢除後只有一元化的普通法院,及如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等專業法院仍屬普通法院體系。

二。除避免二元化法院下之互推審判權及責任外,更排除總是在維護官權的法院存在。

  • 大破大立改革方案之三

破:廢除行政訴訟法及行政訴訟制度。

立:在民事訴訟法中,增設原來行政訴訟中基於其公益需要而不得不規定之特別民事訴訟程序。

解說:

一、現行行政訴訟制度實施的結果,行政法院被譏為人民「敗訴法院」或「駁回法院」,基於避免過於維護官權、官官相護,讓行政訴訟儘可能回歸民事訴訟而一體適用,除非基於公益需要才增設特別的民事訴訟程序規定。

二、行政訴訟不復存在而只有一元化的民事訴訟,美國司法體系即係如此。

  • 大破大立改革方案之四

破:廢除現行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中的證據相關規定。

立:制定一部適用民事訴訟、刑事訴訟的證據法專法。

解說:

一、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及行政訴訟法中的證據規定,不但各行其是、毫無章法,且立法密度極低,以致法官很容易濫用自由心證,檢察官及律師也常不知所從。

二、2017年司法改革會議就已通過應制定證據法專法,統一證據法則的中心思想,再就民、刑事有不同的證據思維為不同的規定(因行政訴訟制度已廢),減少法官過大的自由心證範圍及極易濫用自由心證的現況。

  • 大破大立改革方案之五

破:廢除現行民事訴訟昂貴的裁判費制度。

立:建立便宜定額的民事訴訟裁判費制度。

解說:

一.現行民事訴訟所要繳交的裁判費過於昂貴,人民常因繳交不起而無法提起,影響人民訴訟權益。

二.應採定額的裁判費制度,起訴一審以新台幣10,000元為上限,二、三審上訴之提起,各以15,000元為上限。

三.美國的民事訴訟要繳的規費非常低廉,人民不致因貧窮而無法提起民事訴訟,此才符合公平原則,法院不是只為有錢人服務。

  • 大破大立改革方案之六

破:廢除部分考選法官。

立:增置部分民選法官。

解說:

一、避免只有考選法官下,法官過於年輕、缺乏社會歷練的缺失。

二、民選法官有一定的資格限制:1.年滿40歲至70歲。2.有擔任15年以上法官、檢察官或律師或法學(正)教授年資及經驗。3.無犯罪前科及遭受懲戒。

三、在總統府設法官民選審查委員會,依法院管轄區域,初選法官由委員會提名1至3人競選。

四、任期6年至8年,任期屆滿前,欲連任者1人競選,有過半數選民參與投票,過半數通過續任,未通過者,可多人(2人至3人)競選初任。

五、法官民選審查委員會由全國律師公會提名7人,最高法院提名7人,再由總統任命其中7人,任期4至6年。

六、民選法官無考績制度,不得調任選區外,但人民可提罷免案。

七、全國民選法官人數的上限最多與考選法官同額,與考選法官良性競爭,可為司法民主化的表徵之一。

  • 大破大立改革方案之七

破:廢除非常上訴制度。

立:刑事確定判決違背法令之救濟改由再審制度取代,並設冤錯假案特別救濟委員會,負責對所有民事、刑事之冤錯假案提起再審。

解說:

一、目前非常上訴僅檢察總長一人有權提起,刑事再審則可由人民聲請,而與民事訴訟相同。

二、為減少冤錯假案,在總統府設冤錯假案特別救濟委員會,由總統任命有律師、檢察官、法官20年資歷的委員11人至15人組成,負責審核人民聲請冤錯假案救濟及依職權認有冤錯假案之審查,並就審查認定為冤錯假案者向管轄法院提起民、刑事再審。

 貳  、檢察體系的大破大立改革方案

  • 大破大立改革方案之一

破:除重大刑案外,廢除檢察官之偵查主體地位。

立:除重大刑案外,建立司法警察機關為第一線偵查主體。

解說:

一、重大刑案界定在重大貪瀆案、重大毒品案、重大槍彈藥案、重大經濟犯罪案、重大洗錢案、重大內亂外患案及與殺人既遂有關的案件。

二、防止單一檢察署設立特偵組的弊端。

三、避免檢察官人力的浪費及佔著茅坑不拉屎,案件遲遲無法結案。

  • 大破大立改革方案之二

破:廢除高等檢察署及各分署。

立:建立己案己蒞一直到三審程序之公訴檢察官制度。

解說:

一、現時起訴檢察官與公訴檢察官非一人,一、二、三審各審級公訴檢察官又非一人,形成檢察官人力的浪費。

二、就重大刑案而言,起訴檢察官就是重大刑案偵查檢察官,更是一、二、三審公訴檢察官,就非重大刑案而言,起訴檢察官就是一、二、三審公訴檢察官。

三、原來高等檢察署及各分署檢察官通通回到地方檢察署,充實地方檢察署人力,並藉由經驗豐富的資深檢察官在地方檢察署辦案傳承資淺者。

四、防免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了升遷高等檢察署或其分署檢察官而敗壞司法風氣,受政客或民意代表挾制。

五、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採分組辦案,由資深檢察官帶組,起訴檢察官應整組聯名提起公訴,並接續由該組檢察官蒞庭實行公訴。

六、可建立權責分明的行政獎懲及考績制度。

  • 大破大立改革方案之三

破:廢除主任檢察官此一階級(職位)。

立:建立由資深檢察官帶組的制度。

解說:

一、沒有主任檢察官此一階級(職位),檢察官就不會為升遷攻擊同事,也無須尋求外力(行政高官或立法委員等)關說升遷,更不必送紅包給上級。

二、資深檢察官是憑年資及經驗出任組長之任務,由檢察長決定即可。

  • 大破大立改革方案之四

破:廢除地方檢察署官派檢察長。

立:各地方檢察署檢察長全面民選。

解說:

一、檢察長民選有一定資格限制:1.年滿40歲未滿70歲。2.有擔任15年以上法官、檢察官或律師執業年資及經驗。3.無犯罪前科及遭受懲戒。

二、任期6年至8年,任期屆滿前,欲連任者1人競選,有過半數選民參與投票,過半數通過續任,未通過者,可多人(2人至3人)競選初任。

三、在總統府設檢察長民選審查委員會,初選檢察長由委員會提名1至3人競選。

四、檢察長民選審查委員會由全國律師公會提名7人,法務部提名7人,再由總統任命其中7人,任期4至6年。

五、檢察長負責監督地方檢察署署內檢察官,檢察長則由人民監督,人民可提罷免案。

  • 大破大立改革方案之五

破:廢除法官法及法院組織法中有關檢察官及檢察署之規定。

立:制定檢察官法及檢察署組織法。

解說:

一.法官獨立審判,檢察官是檢察一體,法官被動審判不告不理,檢察官則可主動偵查,一屬司法院,一屬行政院,一為法官,一為行政官,二者性質不同。

二.只有法官審判獨立,沒有檢察官偵查獨立,檢察官身為行政官只有行政中立及檢察一體。

三.檢察官是國家律師,依其屬性制定檢察官法及檢察署組織法,不容與法官等同規定在法官法及法院組織法中,而產生也同樣是法官的混淆。

  • 大破大立改革方案之六

破:廢除檢察長及襄閱審核檢察官終結書類制度、再議制度及交付審判制度。

立:地方檢察署設偵查案件終結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檢察官的結案書類。

解說:

一.偵查案件終結審查委員會係參考美國大陪審團及日本檢察審查委員會合而為一所建立。

二.委員會成員15人至21人,由各地方檢察署檢察長遴選人民30人至42人,再由檢察總長任命人民15人至21人擔任,任期最長不超過1年,每週審查1天次。

三.檢察官的結案書類,必須經委員會審查,審查通過的,依檢察官結案書類辦理,未審查通過的案件,或者命檢察官續行偵查或由委員會決議命檢察官起訴。

  • 大破大立改革方案之七

破:廢除檢察官起訴時的卷證併送制度。

立:改採起訴狀一本主義及訴因制度。

解說:

一.除被告認罪案件及法定刑為1年以下案件外,不論職業法官審判還是人民參與審判,均改採起訴狀一本主義及訴因制度。

二.目的是為遵守無罪推定原則及排除法官預斷,貫徹公平審判,以避免冤錯假案。

 參  、重大法治改革方案

  • 重大法治改革方案之一

廢除國家賠償法第13條,建立權責相符的法官及檢察官問責制度。

解說:

現行國家賠償法第13條之規定,使得法官、檢察官更有權無責。

  • 重大法治改革方案之二

修正赦免法,增設大赦、特赦、減刑之時機與賦予總統赦免之條件與效力。

解說:

一.為避免過去冤案個別提起再審(及非常上訴)的昂貴司法資源之付出,以特赦方式處理可以節省司法及檢察勞費及減少冤案的後遺症。

二.我國監所人滿為患,大赦、減刑之總統命令,可舒緩監所壓力,並體恤人民。

  • 重大法治改革方案之三

全面在民事訴訟及刑事訴訟採取陪審團審判制度。

解說:

一.在職業法官審判不能破及在國民法官制還未正式實施也不宜破之情況下,增設民事訴訟及刑事訴訟之陪審團審判制度。

二.在刑事訴訟,既有國民法官制,現又增設陪審制,二制即屬併行,併行6年後,再行評估檢討,宜採何制抑或仍二制併行。

  • 重大法治改革方案之四

除年終考績獎金外,廢除一切因承辦個別案件所生的公務員業績獎金制度。

解說:

不論是在法官、檢察官、稅務、行政執行及警察等司法或行政人員,公務員業績獎金之領取發放都有很大的弊端,且引起民怨,應予廢除。

 

張靜|前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委員、台灣陪審團協會副理事長、經緯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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