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建元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平復司法不法組》工作簡介 ☆作者:曾建元

曾建元|國立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法學博士;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研究員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平復司法不法組主要負責業務包含四大區塊:

  • 本會法制作業工作。
  • 應予平復司法不法之刑事有罪判決案件之處理。
  • 平復司法不法相關方案及作法之研究、規劃及推動。
  • 規劃人事清查處置及相關救濟程序。 

一、本會法制作業工作

本會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成立,主管促進轉型正義相關業務,並且依職權行使之需要,訂定有相關的行政法規,以供民眾和會內同仁辦理本會業務之適用,而本會主管相關法規的法制作業工作,則悉由本組負責擬定。目前本會主管行政法規,與對外職權行使相關的重要程序性行政命令,主要為《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威權統治時期歷史真相調查辦法》、《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規定》、《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處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第三項第二款案件作業要點》等。

二、應予平復司法不法之刑事有罪判決案件之處理

此則分為兩類,第一為當事人已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與《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之規定而獲得回復受損權利、賠償或補償之案件,本會將以過去相關機關之認定,依《促轉條例》第六條第三項第一款之規定,逕行撤銷該有罪判決。以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為例,該會曾經補償之有罪判決案件,經統計共有四千六百六十四件,這些案件都將經本會審查委員會比對確認後宣告撤銷。

第二類為經本會依職權或依當事人之聲請,認屬依《促轉條例》第六條第三項第二款之規定應予平復司法不法之刑事有罪判決案件。截至八月底,本會關於當事人之聲請及本會職權調查之案件,約有二十多件,本會已陸續行文法院或政府機關調閱相關檔案資料(包括偵查、審判、執行等卷)。

經本會審查認定應予撤銷之有罪判決,本會則將會在公告後移請有關單位將其在政府檔案中之紀錄全部註銷,當事人將不會再有本案之前科紀錄。    

三、平復司法不法相關方案及作法之研究、規劃及推動

平復司法不法,除刑事有罪判決之撤銷外,依《促轉條例》第六條第二項之規定,尚得以識別加害者並追究其責任、回復並賠償被害者或其家屬之名譽及權利損害,及還原並公布司法不法事件之歷史真相等方式為之。  

關於識別加害者,可自個案的基礎逐漸拼圖完成加害者結構的重建,但法律或行政責任的追究,則就涉及到立法;關於回復並賠償被害者或其家屬之名譽及權利損害,被害者或其家屬自可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與《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提出請求,因本案經撤銷與註銷之後,視同無罪,公法上權利之受損已無待法律之規定而應當予以回復,但關於國家賠償,政治案件則有《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與《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之特別規定,需優先適用之,《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適用期間至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因此目前關於終戰至戒嚴前之案件,並無法請求國家賠償或補償;至於還原並公布司法不法事件之歷史真相,除了還當事人以公道外,目的也在爭取社會對轉型正義的支持。對於社會所關切的大案,本會在調查完畢後,必然會向社會宣布。十二月十日世界人權日和明年初二二八事件紀念日,都是大案公布的適當時機。

其他關於轉型正義觀念之教育和宣導,本會亦將與各級學校、民間社團以及大眾傳播媒體合作,廣邀國內外重要學者和意見領袖舉辦論壇、學術研討會或學生活動如辯論、演講、徵文等。

針對《促轉條例》與轉型正義相關法律適用上出現之爭議,本會亦將不時主動邀請相關部會、專家學者共同會商,以統一政府部門之法律見解,或於必要時推動立法以填補法律漏洞。目前已就三項問題展開研議,一為警察行政不法下剝奪人身自由的行政矯正處分是否應納入本會平復不法之業務;其次為已獲補償而經本會撤銷有罪判決者,得否主張與本會補償間之差額;其三為未經補償而經本會撤銷有罪判決者,得否聲請補償,而其法源是否周全。 

四、規劃人事清查處置及相關救濟程序

《促轉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促轉會應規劃人事清查處置及相關救濟程序,此即歐洲所稱之除垢(Lustration),對象為威權時期牽涉國家不法之人,而不允許其繼續擔任公職並享有國家薪俸。至於法律懲戒責任,即對所謂加害者和參與者之追懲,格於《刑法》追訴權時效之規定,必須就立法政策考慮是否入法。在此之外,《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四條原已規定:「戒嚴時期人民因內亂、外患罪被沒收財產者,於受無罪判決確定後,得請求發還;如不能發還,應以適當金錢補償之」,本會依《促轉條例》撤銷之案件,亦有沒收財產返還或金錢補償之需要,惟是否依《刑事訴訟法》和《刑事補償法》等法辦理,因案件數量龐大且年代久遠,社會財產關係變動複雜,因而尚有待社會形成共識。關於除垢與財產返還,本會乃將委請國內外學者組織研究團隊進行研究,就對象之範圍、情節之輕重,評估特別立法之必要性。

 

民國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五時,臺北晴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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