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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受難者後代籲重審外省籍受難者案件 ☆來源:苦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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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8

二二八事件受難者廖進平、王添燈的後代今日(4/8)上午在二二八國家紀念館舉辦追思座談,邀請二二八研究者張若彤現場進行報告,紀念館首任館長廖繼斌並在會上為至今尚未獲得賠償的外省籍受難者發聲,呼籲政府應承認外省受難者適用賠償的法律地位,並重新審閱受理至今遭駁回的512件賠償申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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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國家紀念館首任館長廖繼斌呼籲二二八基金會重新逐案審查過去駁回的512件賠償申請案。(攝影:王顥中)

二二八研究者張若彤在專題報告中表示,處理二二八事件很重要的目的就是希望促進族群和諧,但為何處理至今族群衝突彷彿更激烈,就是因為「外省籍受難者」長期遭到忽視。

所謂的「外省籍受難者」,是指在二二八事件初期,有部分外省籍受難者遭台籍民眾毆打、迫害。張若彤表示,根據歷史資料顯示,當年陳儀為擺平動亂,也不處理這些案件,導致外省籍受難者求助無門,冤屈無法獲得正義,這也造成二二八事件的衝突與悲劇後來不斷擴大。

張若彤強調,像這樣的受難者其實不只是外省人,很多是本省人因為保護外省人結果也被打,最著名的例子就是孫運璇,孫運璇當時是被台電的員工保護,後來選擇孤身逃亡,才沒有造成保護他的人也跟著遭迫害。

張若彤指出,根據《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受難者的法定意義是針對由公務員或由公權力所造成的傷害,而二二八事件中的「外省籍受難者」,由於加害者是民間人士,不屬於「公務員或公權力」,所以二二八基金會就決議不處理這一塊,不承認這些人是「二二八受難者」。

但根據《國家賠償法》,無論是國家的「作為」或者「不作為」所導致的人民權利侵害,都應該獲得賠償。換句話說,二二八事件初期,國家因為消極不作為、怠於執行公權力,導致外省籍受難者的權利遭到侵害,這部分也應該適用二二八事件的處理與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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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研究者張若彤表示,處理二二八事件很重要的目的就是希望促進族群和諧。(攝影:王顥中)

廖繼斌:應重新逐案審查過去駁回案件

二二八國家紀念館首任館長廖繼斌表示,二二八基金會在1997年第20次董事會上做成決議,只處理國家公權力侵害,其餘都因為條例沒授權而無法處理。然而內政部在2014年下了一個行政指導,認定《二二八條例》是《國家賠償法》的特別法,所以針對《二二八條例》沒規定的,除非有特別明文排除,都可以回去援引《國家賠償法》。

廖繼斌指出,《國家賠償法》第2條規定了國家賠償的兩種情形,第一種是國家公權力侵害,第二種則是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你走在路上被警察打死,這應該國賠;但走在路上,有人拿斧頭砍你,結果警察在旁邊劃手機,這叫怠於執行職務」,根據《國家賠償法》這兩種情形都要賠。

廖繼斌表示,無論對歷史採取什麼解讀,在2月28日到3月8日這段期間,事實狀態就是政府不見了、機關被佔領,導致外省人受害、求助無門,這是最典型的怠於執行職務,當然可以依照《國家賠償法》第2條請賠。

廖繼斌認為,解鈴還須繫鈴人,二二八基金會應該負起責任,重新審閱過去駁回的512件賠償申請案,檢視其中因為受民間人士迫害而被裁定「不符法定要件」的案件,並重新逐案審查。

廖繼斌感慨地說,他以一個台灣人的身分,替外省人講話的確吃力不討好,但是他受到已故的王曉波影響很大,王曉波的媽媽在白色恐怖時期被槍斃,爸爸被關了十年,自己也在台大哲學系事件中被波及,他是外省人還是個大統派,卻沒替「自己人」講話,在30幾年前,當二二八都還是禁忌時,就兩次替時任立委江鵬堅(注:民進黨創黨主席)寫了二二八事件的質詢稿,還出版二二八的研究遭到查禁。廖繼斌說,如果外省人都可以這樣替本省人講話,本省人為什麼不能替外省人講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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