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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於大陸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陸委會副主委梁文傑示警對民眾有風險。記者廖士鋒/攝影 |
自北京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以下簡稱團促法)以來,引發各方關注。表面上看,這是一部處理民族團結、民族平等與民族地區發展的法律;但若從其章節設計、核心語彙與涉台條文觀察,這部法律的意義,顯然是將「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從政治口號、政策綱領,進一步推進為制度化、法律化的國家治理框架。
這部法律最值得注意之處,在於它具有明顯的綱領性與準憲法性。一般部門法多由「總則」開始,但此法特別設置「序言」,透過歷史敘事說明中國作為統一多民族國家的形成過程,並將民族團結、國家統一、文化傳承與民族復興連結起來。換言之,這不只是技術性法律,而是一部帶有強烈政治宣示與意識形態導向的法律文本。
其核心命題是「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這一概念並非突然出現,而是近年中國民族政策逐步發展的結果。自2014年中央新疆工作座談會與中央民族工作會議以後,逐漸透過法律形式固定下來,代表中國的民族政策已從過去較強調「民族平等」與「民族區域自治」,逐漸轉向「多元一體」與「共同體意識」的塑造。
從內容來看,此法共有序言、七章、65條,從總則到教育宣傳、交流交融、共同發展、保障監督,再到法律責任,形成一條完整的治理鏈條。其制度工具涵蓋教育、文化、媒體、網路、AI、家庭家教、社會組織與基層治理。也就是說,共同體意識不只是由政府宣傳,而是被推入學校教材、媒體、網路、家庭教育、社區活動與社會組織之中,成為日常治理的一部分。
這也正是「團促法」最重要的法理變化:法律不再只是保障權利、規範權力與處理爭議的工具,也成為國家整合、身份塑造與治理動員的制度載體。該法意在強化國家凝聚力、降低族群衝突、推動民族地區發展與共同繁榮,同時亦可轉向政治動員,其效力不可小覷。
對台灣而言,最敏感的是第21條與第63條。前者明文涉及港澳台同胞與海外僑胞,其中對台部分強調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深化融合發展、增進台灣同胞對中華民族的歸屬感、認同感與榮譽感。這表示北京已將涉台融合發展納入「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的框架,不再只是一般交流政策,同時也具有身份認同與民族敘事的功能。
較具爭議的是第63條。該條規定,「境外組織和個人若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破壞民族團結進步、製造民族分裂行為,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問題不只在於「境外」二字,更在於何謂「破壞民族團結」、何謂「製造民族分裂」,若缺乏明確構成要件與程序救濟,便可能產生擴張解釋的空間,而最後的定奪在北京。
此外,本法還與其他涉台或國安法律形成一張法律網絡。例如,「團促法」第10條涉及國家統一、民族團結、主權安全;第31條與第61條涉及網路、大數據、AI與平台責任;第33條則要求經濟社會政策有利於維護國家統一、反對分裂與凝聚人心;第44條把大陸全國台聯等群團組織納入共同體工作;第48條與第52條又將軍隊、國家安全與民族領域風險防範連結起來。這些條文共同顯示,民族問題已被納入國家安全、社會治理與涉台政策的整體架構。
若與《反分裂國家法》相比,兩者雖都涉及台灣,但性質有所不同。「反分法」直接針對台灣問題,設定台獨紅線與非和平手段的法律基礎,屬於硬法威懾;「團促法」則不以危機處理為主,而是將反分裂思維前置到日常認同治理之中,偏向長期塑造中華民族共同體敘事。前者處理的是主權紅線,後者處理的是身份塑造。
若再與《國家安全法》、《愛國主義教育法》一起觀察,可以看到北京涉台法律論述的逐步擴張。《國安法》提供總體安全框架,涵蓋主權、統一、文化安全與政治安全;《愛國主義教育法》建立教育動員框架,港澳台同胞也被納入愛國教育對象;而「團促法」則進一步把民族認同、反分裂、融合發展與法律責任連結起來。因而可見,這是從「防獨」到「安全」,再到「教育」與「共同體」的連結敘事,相關涉台法律框架,已從主權紅線擴展到文化認同與社會治理層面。
因此,「團促法」不宜被簡化為一般民族政策法。它更像是一部國家建構法,目的在於把中華民族共同體從政治口號推進到制度化法律治理,並透過教育、文化、網路、社會治理與法律責任,形成一套完整的認同工程。
台灣面對這部法律,既不應低估其涉台意涵,也不必陷入情緒化反應。理性因應的重點,不是否認中華文化與兩岸歷史的複雜性,而是在自由民主制度下,重新詮釋文化、身分與政治共同體的關係。真正的挑戰在於,如何在承認歷史文化連結的同時,維護台灣社會的自由選擇、民主制度與多元認同。
♦ 本文內容轉載自 2026/7/10 聯合新聞網,不代表本站立場。若有侵害著作權,請速告知,我們將盡速移除 ♦







